露天烧烤致北京PM2.5值几乎翻倍
(三)繁荣宪法文化,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化 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深厚的宪法文化做支撑。
[62]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的模范,首要的是学习宪法。[33]《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6-37页。
[17]同前注[3],第216-217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我们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十八大后至2019年共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五周案等49件重大冤假错案。第一,习近平提出评价民主的八条标准。
全会公报强调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论述了适当修改宪法的必要性,明确了修宪基本原则,阐明了修宪建议主要内容及其重大意义,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合宪性审查成为中国宪法监督理论的主导概念。在我国,由于很长一段时间里不重视宪法的稳定性,而片面强调宪法的适应性,曾采取过大开大合的修宪方式,如1975年我国宪法取代1954年我国宪法、1978年我国宪法取代1975年我国宪法。
其原因在于,我国宪法修正案不像美国宪法修正案那样保持宪法原文不变。[62]麦迪逊曾指出,这种修改方式会催生不少的含混之处,因为宪法原文在多大程度上被或者没有被附加在后的修正案所替代,这样的问题经常会出现且难以解决。宪法修改小组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确定在新出版的宪法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不必在修改之处加注解。[52]同前注[23],王晨文。
有学者指出:这样的修改宪法技术可能只限于对现有的宪法条文进行变更,而无法增补或者废止某个宪法条文。[24]谢尔曼的提议在经过了一整天的争论后,被众议院表决否决。
事实上,在合同法领域,存在多种合同文本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持有合同文本和备案合同文本,又如同一合同的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等等。如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53] 其次,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技术包含了一种对修宪内容的结构性限制,它要求修宪内容和条款数量不能过多,更不能大幅度地对宪法原文的篇章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而在各州批准宪法草案的过程中,持反对意见者亦为数不少,他们对于宪法原文的若干规定始终耿耿于怀,意欲改之而后快。尤其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宪法修改方式需要因应这个重大时代课题而做出适当调整,宪法修正案技术今后到底该何去何从,这仍是一个在修宪技术和理论上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对于引用宪法原文中的第×条,则可以表述为1982年宪法第×条。[8]依据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刘政的回顾,1988年2月27日,当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案时,彭真委员长提出:这次对宪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美国的修宪方式,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的修改宪法办法好。
然而,在宪法修正案技术经反复实践成为我国修宪惯例的同时,围绕着这一修宪方式的争议也开始显现,不少学者对这种修宪方式是否名实相符提出了质疑。从理论上讲,仅应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宪法大部分条款不能适用时,方能启用全面修改。
例如,对于引用最新的宪法修正案文本的第×条,可以表述为现行宪法第×条。然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仅仅用几十个字就完成了任务。
这种刻板印象,在我国宪法学界逐渐获得承认并广为流传。[6]如有学者指出,以宪法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符合我国改革进程逐步推进、宪法制度分阶段逐层次完善的实际需要,也是对外国有益宪政经验的合理借鉴, 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和尊严,能够清晰真实地记录宪法制度的前后变化和历史演进,是我国宪法修改技术的进步。参见郭泽强:《从立法技术层面看刑法修正案》,载《法学》2011年第4期行政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一种。这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国家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规定。这成为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基本依据。
在各种制约性因素方面,除了法院和法官自身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外,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缺陷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辖区较大的基层行政法院必要时可以设立派出法庭或者巡回法庭。
21个联邦司法管辖区行政法院。据某省高院反映,2010年至2012年,辖区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只有32.85%、39.12%和35.19%,有高达17 282件案件以三不方式处理。
可以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设立专门行政法院,可以将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整合缩减,将行政审判庭现有审判人员和部分与行政审判工作相关的立案、审监、执行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置换进来,不仅不会大幅增加人员编制,还可以降低改革的难度和成本,通过精兵简政,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 键 词】行政审判/管辖制度/行政法院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4-003-09 党的十八大报告高度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宏伟目标。经过遴选等方式优化组合的行政审判人员将充实到行政法院,剩余的大量行政审判人员还可以充实到民事、刑事审判等部门。目前,全国法院行政审判系统共计行政审判人员12 700余名,加上在立案、审监、赔偿办、执行等部门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总数约在2万名左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集中管辖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每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选择1—2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2—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近5年相关研究文献精选: 1.王诚:我国行政法院设置的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江西社会科学》,2014(1) 2.解志勇: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困境的破局之策,《政法论坛》,2014(1) 3.李杰,张传毅: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模式初探:理论定位与实践选择,《法律适用》,2014(5) 4.付洪林,窦家应:行政诉讼提级管辖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以广东法院提级管辖改革为样本,《法律适用》,2014(5) 5.胡建淼,吴欢: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1) 6.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设立行政法院,《法律适用》,2013(7) 7.卢超:产权变迁、行政诉讼与科层监控——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诉讼为切入,《中外法学》,2013(4) 8.王振宇,阎巍:德国与法国行政审判制度观察及借鉴,《法律适用》,2013(10) 9.陈天昊:公正、效率与传统理念——21世纪法国行政诉讼的改革之路,《清华法学》,2013(4) 10.张树义,张力:迈向综合分析时代——行政诉讼的困境及法治行政的实现,《行政法学研究》,2013(1) 11.张显伟:行政诉讼对审判体制的诉求,《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2) 12.沈福俊:行政诉讼视角下法院与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规制——以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为分析起点,《法学》,2010(4) 13.宋智敏: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模式选择——基于法、德行政法院模式之比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本文作者转载记录: (1978年以来《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类刊) 1.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3(5) 2.江必新:迈向统一的行政基本法,《宪法学、行政法学》,2013(1) 3.江必新:民事复审程序类型化研究,《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2(8) 4.江必新:民事再审事由:问题与探索——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2(6) 5.江必新:《民事诉讼法》修订:战略规划与制度设计,《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1(12) 6.江必新: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宪法学、行政法学》,2011(10) 7.江必新: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1(9) 8.江必新: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其监督,《宪法学、行政法学》,2011(5) 9.江必新,邵长茂:社会自组织管理的司法应对,《宪法学、行政法学》,2011(3) 10.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5) 11.江必新:行政法治理念的反思与重构——以支撑性概念为分析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2010(4) 12.江必新:论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12) 13.江必新,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7) 14.江必新: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宪法学、行政法学》,2009(6) 15.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4) 16.江必新,李春燕: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必要性及其路径选择,《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5) 17.江必新:论行政许可的性质,《宪法学、行政法学》,2004(8) 18.江必新:适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1) 19.江必新:《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12) 20.江必新:程序法制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3) 21.江必新:机遇与挑战——论加入WTO与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1) 22.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12) 23.江必新: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7) 24.江必新: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7) 25.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法学》,1993(10) 26.江必新: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法学》,1988(6) 27.费宗袆,江必新: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1987(11) 28.江必新:传统法律规范理论刍议,《法学》,1986(6) 注释: ①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而且在相对集中管辖的情形下,由于管辖法院案件压力太大,不愿意受理案件的问题更加突出。
具体来说:(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分院。即便上提一级管辖,法院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和顾虑,倾向于保持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良好关系,而无法、无力行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
地方法院与当地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理区完全重合。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
海南省将市县级政府为被告案件提级管辖后,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原告胜诉率也得到了大大提升。设立100个左右的行政法院,意味着在3.5个中级法院辖区才有1个行政法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中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实践表明未来设立与行政区划相脱离的行政法院系统具有着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将行政法院作为专门法院设置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不仅有充分的宪法依据,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法国将行政法院归入行政系统的历史背景极其特殊,我国没有必要亦步亦趋,更没有必要走法国的弯路。
大量的行政纠纷(特别是拆迁、征地、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官民矛盾尖锐的行政领域)通过行政诉讼的合法理性途径得以化解,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比例畸高,立案难问题十分突出。
第三,最高司法机关下设行政法院模式(又称为俄罗斯模式)。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统一实施才有可能。